每周一案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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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审理的关系
——(2020)最高法民终983号沈抚农商行、敦化农商行合同纠纷案
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与资管计划受益权、收益权转让既不具有牵连关系,又不具有竞合关系,则该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与民事案件并无关牵连关系或竞合关系的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主张该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2016年4月15日,沈抚农商行与敦化农商行签订编号为ZXZR-02的《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转让《万家共赢资管合同》第二期资管计划,资产计划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3日,管理人为万家共赢公司,资产本金1.8亿元,转让价款1.8亿元。同日,沈抚农商行与敦化农商行又签订了编号为20160415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敦化农商行承诺于2016年10月13日无条件从沈抚农商行手中受让编号为WJDH-2016-01《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的第二期资管计划收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为1.8亿元,收益权转让对价为1.8362亿元。
2016年4月15日,沈抚农商行将1.8亿元转入敦化农商行指定的账户。敦化农商行未依《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事宜。沈抚农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敦化农商行立即履行协议约定,从沈抚农商行处受让《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的第二期资管计划受益权,支付转让对价人民币1.8362亿元及违约金;二、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受益权转让协议》和《收益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沈抚农商行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敦化农商行未依约按期履行回购收益权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敦化农商行关于本案因涉嫌犯罪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敦化农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抚农商行183620000元本金及利息。二、驳回沈抚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敦化农商行签订编号为WJDH-2016-01《万家共赢资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为了履行该合同,敦化农商行已向资产管理人万家共赢公司支付1.8亿元,万家共赢公司亦利用该1.8亿元购买了案外人昱曦公司的存单。至于万家共赢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使用敦化农商行的1.8亿元投资财产购买的具体投资项目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敦化农商行作为资产委托人进行资产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转让、回购《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资产收益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收益权转让的实质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在该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在能够确定该债权转让关系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突破该债权转让关系去审理其背后的交易关系。敦化农商行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受益权转让协议》《收益权转让协议》以及编号为WJDH-2016-01《万家共赢资管合同》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具有牵连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者存在竞合关系,故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此节事实,并不影响本案《受益权转让协议》《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敦化农商行以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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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撰稿:仲伟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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